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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将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过度扩张至其他财产罪中,存在明显疑问,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需要根据个罪客观要件的不同予以分别对待,其本身不存在统一的含义。在剥夺所有意图的侧面,由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决定,两者的保护法益不能一元化理解。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本权说亦或是占有说,盗窃罪都需要主观上剥夺所有的意思,但应严格限定其含义,而诈骗罪只要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失即可,无需额外的剥夺意思。此外,侵占罪的...
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为避免损害发生须切断该因果流程;第二,先行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间须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即其产生的危险正好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中实现;第三,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处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答责...
二战前的德国将迈耶的法律保留原则与拉班德的双重法律概念理论混同在一起处理立法权的权限分配问题。“法律的法规创造力”这一迈耶行政法首要原则在魏玛共和国时期被忽视,从行政法教义学体系中消失。战后日本学界围绕法律的法规创造力的原意及其与法律保留的关系产生了论争。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的法规创造力是一种关于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它与双重法律概念理论并不相同。同时,在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谈论...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猪消化道传染病创新团队介绍
哈尔滨 兽医研究所 猪消化道 传染病
2025/4/7
动产让与担保是经由实践、学说、判例发展起来的制度,其隐蔽性、与实定法上物权法定原则和禁止流质契约规定的冲突、实行时可能损及债务人的利益等弊端,已广受诟病。动产抵押和动产让与担保各有其法律构成、实行方法和其他制度特点,两者之间可以并存,在中国民法典中可以同时规定这两种制度。动产让与担保应构造为担保权,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声明登记制之下,登记的内容较少,采行登记公示不会过分暴露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在登...
本文通过分析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来华传教士的中文著译,围绕着规范性、权威、国际秩序等关键词,研究了与中国初次相遇的现代早期西方法哲学之内容。和美洲的实践不同,传教士在中国坚持否定“理”而暂不攻击制礼作乐的具体圣贤。当时西方法哲学常谈及保位、爱民,甚至抗命、弑君等话题。来华传教士作品对前一部分有所介绍,中方不以为忤d旦传教士对后一部分却完全缄默不语。这一时期的欧洲人巳经把非西方世界概视为野蛮,好在...
基于先秦时代的诚信文化,《周礼》确立了“情实”的诉讼证明标准;借助国家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在涉及土地、邻里、市场交易、债权债务、军政劳役、爵禄的享有及田猎等争讼方面广泛地适用要式证据,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要式证据证明模式;在《周礼》中“五听狱讼”首次被系统表述,心证证明模式已经初步形成;盟誓形式在契约签订、履行和争讼处理方面被广泛运用。
本文针对法律体系概念的研究,分别探讨了构成法律体系基本单位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本文发现,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经常被忽视,即法律规范的群体性,本文对此做了说明。在思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时,本文认为,法律部门的概念只有“分类”的意义,且不能对司法实践有作用。由此,本文介绍了英国学者拉兹关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理论,即内部关系理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明确法律规范之...
在我国,回溯性地将责任承担方式作为判断数人侵权之共同诉讼类型的标准,难以直接有效地明晰受害人起诉和法院审理中所面临的诉讼主体问题。鉴于因果关系在实体法上是连接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桥梁,也是受害人起诉和法院裁判时所依据的重要内容,因此,紧扣因果关系核心,在尊重并正视程序的流动变化特性的基础上,关注原告可以如何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向谁提出请求、需要怎样的证明、法院可以如何审判等程序性问题,明确不同类...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猪烈性传染病创新团队介绍
哈尔滨 兽医研究所 猪烈性 传染病
2025/4/7
“少数服从多数”广泛运用于立法、司法以及政治决策和日常生活中,其合理性看似“当然”,实则非也。该机制可溯源至古希腊,脱生于依赖神意的抽签与决斗,至古希腊晚期与人本化相伴生,是为人神之争过程中人之胜出的表征。殆至启蒙一大革命时代更是彻底摆脱神意,将合理性建立在“公意”之上。但其背后实为力能主义左右,故理性主义路径的合理性解释始终难以圆融,只得转而以效用反证其正当。中国传统文化不曾孕育出此机制,而始终...
原告若在诉讼中提出意欲改变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官应予妥善应对。立法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能给予法官有效指引;实务界的处置未尽一致;相关学术探讨受外国概念和理论羁绊。关于应宽待诉的变更、特定情形下不允许诉的变更的理论结论虽可堪接受,但解释力和说服力不足。对于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原告的诉讼目的。因此,以原告诉讼目的变动程度为依据重新进行类型化整理是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较好方法。对于绝大...
法律解释须以法律文本的文义为中心,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终点,在各种解释方法中居于优先次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限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解释,须从“第三人”的文义解释入手,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和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必要时应认可受诈害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
我国实定法从未以某种一般性标准统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所有情形。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倾向于宽泛地理解“利害关系”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将该标准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案件,颇有错位之感,且易使该标准的解释走向混乱。从当前实定法出发,应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区分为三个层次,即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相关人的原告资格以及基于客观诉讼契机的特殊情形。行政相对人通常具有原告资格,但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区分不同情...